市場監管總局要求輝達履行相關義務 向中國市場銷售設備時 不得以任何方式強制進行搭售 或者附加任何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記者 林孟論綜合報導】中國國家市場監管總局12月9日發布消息稱,近日,因輝達公司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及《市場監管總局關於附加限制性條件批准輝達公司收購邁絡思科技有限公司股權案反壟斷審查決定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依法對輝達公司開展立案調查。
《公告》發布日期為2020年4月16日,在這則公告中,市場監管總局對輝達收購邁絡思作出附加限制性條件批准的決定,要求輝達、邁絡思和集中後實體履行相關義務,其中包括:向中國市場銷售輝達GPU加速器與邁絡思高速網路互聯設備時,不得以任何方式強制進行搭售,或者附加任何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阻礙或限制客戶單獨購買或使用上述產品;不得在服務水平、價格、軟件功能等方面歧視單獨購買上述產品的客戶等,共計七條。
根據《公告》,被輝達收購的邁絡思1999年成立於以色列,主要從事網路互聯產品的研發、生產和銷售,2019年3月,雙方簽署協議,輝達收購邁絡思全部股權,當年4月,市場監管總局收到反壟斷申報,2020年2月,市場監管總局進行立案審查後認為,此項集中對全球和中國GPU加速器、專用網路互聯設備和高速以太網適配器市場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因此作出了附加限制性條件批准的決定。
北京知識產權法研究會競爭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魏士廩9日在接受採訪時說,進行並購的外國公司在中國市場和國際市場達到規定條件的銷售金額,必須向中國反壟斷執法主管部門進行申報,中方根據規定有權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魏士廩認為,為防止雙方並購帶來的壟斷風險,中方根據申報方承諾方案作出附加限制性條件批准,要求雙方承諾履行上述限制性條件,如果雙方未按要求履行,市場監管總局有權根據反壟斷法作出相應的處理。
魏士廩說,目前尚不清楚輝達涉嫌違反的具體限制性條件,但從公告來看,當時的限制性條件多數都是反壟斷中的行為救濟,即規定輝達在中國市場應遵守的要求,但對一家高科技公司進行監督在實踐中往往難度較大,這意味著輝達在具體履行承諾時的操作空間也比較大,可能是第三方監督受托人發現了問題,也可能是市場監管總局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因此進行立案調查。
↑圖說:輝達公司
輝達涉違反中國反壟斷法被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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