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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原同一筆」自用住宅用地 無法申請重購退稅

[記者 林孟媛報導]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如果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並在完成產權移轉登記後的二年內,另外購買新的自用住宅用地,可就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已繳土地增值稅後)的差額,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需特別注意的是,若出售後再次購回「原同一筆土地」,並不符合「另行購買」的規定,因此無法適用重購退稅優惠。

如有相關疑問,歡迎親至彰化縣地方稅務局或各分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將有專人為您說明。

(AI製圖:記者 林孟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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