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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市府宣導攜帶電子煙加熱菸入境違法

【記者林孟論台中報導】菸害防制法已於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及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的指定菸品(含加熱菸及其使用時必要的載具)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或使用,規範對象除菸品製造及輸入業者外,亦包括非屬菸品製造及輸入的其他業者及自然人。台中市政府法制局表示,實務上常見不抽菸民眾未注意菸品有關規定,誤以為幫親友自國外攜帶電子煙及加熱菸沒什麼問題,回台灣入境時才驚覺是違法的。

法制局指出,即便有些國家未禁止電子煙及加熱菸,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26條第2項規定,民眾一旦自國外攜帶電子煙及加熱菸回台灣就違規,海關會加強攔檢並移送地方政府衛生局裁罰,最低罰鍰金額為5萬元、最高罰鍰金額為500萬元,還會被要求銷毀菸品,不可不慎!

自菸害防制法修正施行以來,市府陸續收到有民眾遭衛生局裁罰後表示不服,向市府提起訴願,主張「自用」、「少量」、「未收取對價」、「不知法規」等等說詞,均未被市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所採納。

法制局長李善植進一步指出,由於菸害防制法已有明文規定,縱使民眾提起訴願,也因違規事證明確,無法改變受罰並銷毀菸品的結果。接近端午連假及暑假旅遊旺季,李局長提醒民眾出國應留意並遵守菸害防制法規定,不論是搭乘飛機或郵輪,攜帶電子煙及加熱菸入境台灣都是違法的,切勿接受親友請託而幫忙購買,以免荷包失血又危害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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