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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電子會長二審認定無罪

從總體上看,無法將其視為不當行為 且沒有證據可證明此舉給股東造成損失

  【記者林孟論/綜合報導】韓國首爾高等法院當地時間2月3日就三星電子會長李在鎔不當合併與會計造假案進行二審宣判,維持一審判決,認定李在鎔無罪。

   韓國檢方指控李在鎔涉嫌違反《資本市場法》和瀆職,並提請法院判處李在鎔有期徒刑5年、罰金5億韓元。

   李在鎔以及三星集團未來戰略室前室長崔志成、未來戰略室前次長張忠基、未來戰略室前戰略組長金鐘重等人涉嫌在2015年三星集團旗下第一毛織和三星物產兩家公司的合併過程中,故意發布虛假信息哄抬第一毛織股價、壓低三星物產股價,以幫助李在鎔以最低費用繼承經營權並強化他在三星集團內的影響力,韓國檢方於2020年9月對他進行了起訴。

   首爾中央地方法院2024年2月就此案做出一審判決,認定三星集團旗下兩家公司合併目的並不僅限於強化李在鎔在集團內的影響力,從總體上看,無法將其視為不當行為,且沒有證據可證明此舉給股東造成損失,該案所有指控均無確鑿證據,因而認定李在鎔及崔志成等人均無罪,檢方不服判決提起抗訴。

圖說:李在鎔(資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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